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