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上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