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城市道路上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