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