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拉线、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清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滋生;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不听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