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年度定期例会制度,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或者处理建议。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等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