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代表、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产生办法、任期、议事规则等由其章程规定,并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