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制度,对参保单位下列事项开展重点检查,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涉及缴费基数和人数等调整的,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

(一)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

(二)各险种缴费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

(三)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