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四章 内部控制第四十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制定年度稽核计划,对下列事项进行日常稽核或者重点稽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三)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就业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