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