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挤占、调剂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