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挤占、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