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问题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同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