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二)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质量;(三)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情况;(五)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的指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