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档案制度。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