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