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税务机关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缴情况;(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征收和划拨社会保险费情况;(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