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