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基金资产完整情况;

(二)收入户和支出户资金划转财政专户情况;

(三)存入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和计息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时足额向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待遇用款情况;

(五)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情况;

(六)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