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标准、范围情况;(三)支付给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