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项目和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