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通过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等形式实施。

上级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行政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