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通报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