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十八条有效税务机关对其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欠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