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