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已经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的,不再重新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