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托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优秀传统文化,通过资源开发、资产经营、农产品加工、物业服务、休闲农业、特色产业、劳务输出和电子商务等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