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摊派,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劳务或者捐助。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