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理事长或者职业经理擅自作出决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拒不按照审计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监事会成员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篡改、毁损财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相关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