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所获得分配收入的二倍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