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