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滞留、挪用、截留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金或者款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
授意或者强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伪造凭证、账簿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坐收坐支、设账外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