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价值重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发包机动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