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举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