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集体资产的;
(二)将征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非经营性收益分给成员的;
(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进行摊派的;
(四)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提供劳务或者捐助的;
(五)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的;
(六)违规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造成损失的;
(七)未依法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责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