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监督。

审计事项包括:

(一)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情况;

(二)承包、租赁、入股、联营等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拆借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对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财政支农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