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在管理和使用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各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指导服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当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往来结算业务,应当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印章。

严格控制自制凭证的使用范围,自制凭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确认,方为合规有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