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单独设置财会人员。

会计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济服务机构组织培训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上岗。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