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农村集体资源发包、项目招标采购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应当公开、公平,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