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运营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可以实行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经营。直接经营的,经营方案以及收益情况应当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或者租赁方案,实行公开竞价,签订合同并收取承包款或者租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发包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和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