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纳入会计核算、无原始凭证的资产,以及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伙经营的,应当进行资产估价。集体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确有需求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需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向全体成员及时公开。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进行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