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村基层党组织委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兼职的,原则上兼职不兼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