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间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参选理事或者监事。夫妻关系、有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选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或者监事;理事或者监事当选后,出现上述情况的,受处分或者受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因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其中一方应当辞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罢免理事或者监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