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有效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监事会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三人至五人,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经理、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各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负责对监事的指导和培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