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拟定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工作。理事会成员人数为三人至七人的单数。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经农村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

理事会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职业经理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对理事会负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