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起草章程,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内容一般包括:
(一)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
(二)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
(三)成员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
(四)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业经理等管理人员人数、薪酬标准和奖惩办法;
(五)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民主议事、决策、监督的程序和规则;
(六)收益分配原则;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