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成员大会应当由超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应当由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参加,选举、表决结果应当以成员或者成员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土地承包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由成员或者成员代表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事项的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
禁止采用暴力、胁迫、欺骗、贿选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选举、表决。采用不正当手段的,选举、表决结果无效。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