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四)选举、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监事长;
(五)审查集体资产产权变更、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处理等方案;
(六)讨论、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七)讨论、决定较大数额资金使用、项目投资、举债和使用集体资产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八)审查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九)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以外的职权。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