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有效成员较多的,可以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是否成立成员代表大会由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应当为年满十八周岁,人数为二十一人至六十一人的单数。代表构成应当兼顾年龄、性别、近亲属等因素,每户最多一名,保证成员代表的广泛性。成员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