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