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建立与所在街道、社区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三)向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根据需要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方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有效落实应急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