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四节 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第七十七条有效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对中毒人员实行就近抢救与集中收治,由事故发生地附近具有救治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待中毒人员病情稳定后,转送至职业病防治机构集中治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